以案说法|危害食品安全,这些行为害人害己(2)

来源:食品安全导刊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2-01-17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对此,《解释》规定,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、回收食品生产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、回收食品,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

对此,《解释》规定,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、回收食品生产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、回收食品,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生产、销售上述食品,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,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。同时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(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等整理)

【来源:人民网】

声明: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。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,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及时更正、删除,谢谢。 邮箱地址:

文章来源:《食品安全导刊》 网址: http://www.spaqdkzz.cn/zonghexinwen/2022/0117/2301.html



上一篇:北京朝阳: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保障冬奥“舌尖安
下一篇:2022年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

食品安全导刊投稿 | 食品安全导刊编辑部| 食品安全导刊版面费 | 食品安全导刊论文发表 | 食品安全导刊最新目录
Copyright © 2019 《食品安全导刊》杂志社 版权所有
投稿电话: 投稿邮箱: